恩施市法院办结了一起继父状告继女不尽赡养义务案件。原告姚某已年逾古稀,体弱多病,没有亲生子女,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继女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赡养。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判决何某每月给付300元生活费给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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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状告继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975年,何某生父与其母李某协议离婚,约定何某由生父抚养并随其生活。次年,恩施市崔家坝镇村民姚某与李某重新组建家庭,何某跟随母亲到姚家生活、读书。1994年,姚某托人介绍继女到恩施城区工作,两年后,李某将女儿接回与丈夫同住。后来,姚某夫妇一起为其操办婚礼,婚后何某仍与原告共同生活。因姚某与女婿关系不和。1999年,李某和姚某离婚后跟随何某到恩施城区生活,自此双方再无往来。现姚某年老无依,只好将何某告上法庭索要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自幼随母与原告生活至其成年婚嫁,双方形成抚养关系。
现姚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其请求继女何某履行赡养义务应得到支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恩施当地生活水平酌定何某每月给付300元生活费给姚某。
相关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原标题:继女不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