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病期间,在家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竟带着妻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原来丈夫正在转移家庭财产,欲与另一女子结婚,女子的家人决定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暂不为刘某办理结婚登记,以维护该女子的合法权益。该女子的家人的做法是否合法?起诉撤销离婚是否可以申请行为保全?下文树图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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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撤销离婚是否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夫妻已结婚十年,却在两年前,妻子患上了精神类疾病,去年年底,在妻子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竟带着妻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妻子的家人发现丈夫正在转移家庭财产,欲与另一女子结婚。为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其家人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在诉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暂不为丈夫办理结婚登记。
妻子的家人做法是否合法?起诉撤销离婚是否可以申请行为保全?
妻子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暂不予为刘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从该条规定来看,在行政诉讼中似乎只能申请财产保全,不能申请行为保全,但该司法解释第97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根据你案情,妻子一方完全可以依法申请行为保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相关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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