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离婚后房产分割的规定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焦点,一时间产权证“加名”成为坊间热词。记者今日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中涉及婚后转至男方一人名下拆迁安置房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此案的判决可谓是对新法进行的实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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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全文
1999年11月,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农村的王先生家私房拆迁,分得安置房3套。其中一套坐落于闵行区莘南花苑,登记在王先生及其兄长、母亲3人名下。2001年,王先生与徐小姐登记结婚。2003年,一家人经商议,王先生母亲和哥哥将其名下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取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建立的合同。本案中,王先生与其母、兄于2003年8月签订买卖合同,由王先生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先生。实际上,3人之间分别系母子、兄弟关系,系争房屋系原私房拆迁安置所得的3套房屋之一,鉴于1万元的价格远低于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的市场价格,且并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实际支付1万元的情况下,可认定为王先生母亲与兄长将系争房屋三分之二产权赠与王先生。
上述赠与虽然发生在徐小姐、王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产权登记于王先生一个人名下的事实,可推定为系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因此,系争房屋完全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徐小姐无权要求进行分割。法院据此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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