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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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结婚立法案例说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假 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经机关长官核准延后给假者外,应自结婚日之翌日起一个月内请毕,每次请假应至少半日。 1.请于差勤系统插入附缴证件─结婚请柬或证书影像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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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结婚前因筹办婚事需要,得由机关首长斟酌实际情形,准予在合理期间内提前请假。
参加健保 配偶本身无职业者,应以眷属身分依附加保。配偶如已于户籍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参加健保者,请检附健保转出申报表影本1份,办理加保手续。
1.应于结婚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2.补助2个月薪俸额。 1.办妥结婚登记之户籍誊本正本1份。
2.结婚双方同为公教人员,得分别申请;惟离婚后再与原配偶结婚者,不得申请补助。
3.如未能于规定之期限内申请者,应于于申请表叙明事由送本部审查后核发,并以5年为限。
4.结婚补助须先扣6﹪个人综合所得税后入帐。
※生活津贴结婚补助之适用对象为职员、工级人员、驻卫警察、支领一般公教待遇各级行政机关之调部人员(请向原服务机关申请),约聘雇人员无是项补助,且劳工保险亦无结婚补助。
※结婚重要释例
1.公务人员依民法规定举行结婚之公开仪式,且有2人以上证人时,其举行公开仪式之日即为请假规则所称「结婚之日」(铨叙部95.12.26部法二字第0952737267号书函);民法第982 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自中华民国97年5月25日生效。
2.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第3款所定婚假,依行政程序法第48条第2项规定,应自结婚日之翌日起1个月内请毕。 (铨叙部97.3.10部法二字第0972914986号书函)
3.公务人员结婚适逢配偶服丧期间,因习俗未请婚假,嗣于守丧期满已逾结婚日期一个月以上可否准予补请婚假疑义,查公务人员之给假,必须有具体之事实及当事人之请求为依据。如结婚当时因特殊事故无法请婚假,经机关长官核准者,得依铨叙部69年7月30日69台楷典三字第31043号函释,于事后提请补给婚假,但机关长官仍应酌情规定补假期限为宜。 【铨叙部79.3.3(79)台华法一字第0377809号函】
4.按公务人员之给假,必须有具体之事实及当事人之请求。陈员结婚当时因奉调受训不能请给婚假,如曾事先报备而于结训后提请补给婚假时,同意办理,但应酌情规定补假期限为宜。 【铨叙部69.7.30.(69)台楷典三字第31043号函】
5.公务人员离婚后与原配再婚者,准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规定,给予婚假两星期。 (按现为14日)。 【铨叙部65.3.26.(65)台谟典三字第08011号函】
1.离婚后再与原配偶结婚者,不得申请结婚补助,并不因离婚事实系发生于未任公职前而有例外,本案仍以不发给结婚补助为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6.06.16七十六局肆字第15238号函)
2.公务人员带职带薪出国期间,在国外结婚,如该员系支领一般公教待遇机关之预算员额内人员,并于结婚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或学校提出申请,可于期满返国补行缴验相关证明文件后,发给结婚补助费。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3.23八十一局肆字第08313号函)
3.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国64年3月31日六十四局肆字第6905号函释规定:「公教人员应征入伍服役期间,其眷属发生重病、生育或丧葬等事实者,可于发生事故时,即核予补助。」本案公教员工于服役期间结婚,并经军方核准在案,于退役后复职,如系于结婚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得依规定发给结婚补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12.21八十三局给字第41674号函)???
4.公务人员于婚假旅游途中死亡,虽尚未至户政机关办妥「结婚登记」,为顾及当事人系遭致车祸死亡,案情特殊,如其生前已具备结婚补助之申请要件,且其法定继承人提出申请补助并合于申领期限之规定,同意从宽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其结婚补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02.20八十一局肆字第04901号函)
5.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国86年8月20日86局给字第27457号函规定略以,公教员工于结婚事实发生前,得先向服务机关学校办理结婚补助预支手续…。当事人并应于事实发生后3个月内依规定检据办理核销。逾期未检据补证者,由服务机关学校于该事实发生后第4个月起自其薪资中如数扣回预支数额(摘录自2007.12.16第45卷第6期人事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