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房屋分配的争议往往双方争执不休,只能法庭上解决。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了离婚时对房产增值部分、婚内赠与房屋、父母出资买房的离婚房产如何进行分割。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最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房产分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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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该条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延伸阅读:
■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 婚姻法子女抚养费标准201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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