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法律支撑,从几个方面调整完善奖励保障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其中之一就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进行奖励的规定,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下面由树图网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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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取消晚婚晚育奖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新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删除了该条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本次修法前,我国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本次修法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当前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
(责任编辑:小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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