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思维导图

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孤街浪徒 浏览量:02023-02-10 01:10:41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思维导图

律师同志: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204aa49974fd14ad51e4dee7ff5cac1

思维导图大纲

非法同居没有继承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4年10月,我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在认识半年之后,我们在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1月,徐某突遇车祸丧生,留有房屋、机器设备及银行存款等几十万元遗产。在徐某死后,徐某的家人不仅不让我分割遗产,还将我赶出我原来居住的属于徐某的房屋。请问:我有权继承徐某的遗产吗?

读者:林女士

林女士: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无权继承徐某的遗产。

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构成事实婚姻,属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你与徐某在2004年认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非法同居,你与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因此,你不能以配偶的名义继承徐某的遗产。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员工夹钢受伤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员工夹钢受伤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员工夹钢受伤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feec62e3a24877ea37761a40c1ae9b7

abstract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abstract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abstract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e30d90eb43a4e390c50e44b4b6de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