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秦杏记者张璐) 为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妻子找来十几个邻居“联名上书”,还让11岁的儿子出庭指证“爸爸与其他女人睡在一起”。法院却认为,凭这些不能认定男方确有过错。 近日,秦淮区法院对这起离婚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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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与丈夫离婚 让儿子当庭指证爸爸与人同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朱静(化名)和王宇(化名)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生了儿子小明(化名)。王宇是机关工作人员,收入稳定。朱静婚后没有工作,几年前开了家服装店。2001年开始,朱静发现王宇与一女子来往密切,双方经常为此吵架。
去年7月,王宇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此后,两人的关系更加恶化。去年9月,朱静从家中搬出,双方开始分居。11岁的儿子小明则有时与父亲一起住,有时与母亲一起住。去年底,朱静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案件审理阶段,朱静偶然得知,王宇竟把陌生女子带回家过夜。小明告诉她:“爸爸与一个阿姨一起睡觉。”一些邻居也向她“通风报信”:“王宇最近跟一个年轻女子同进同出。”朱静为此愤恨不已,她认为这些都是王宇有外遇且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因为王宇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她应该分得大部分。
日前,秦淮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朱静出示了由14名邻居签名的“证明”,证明他们曾看到王宇与一年轻女子在楼内同进同出。还有多名邻居出庭作证。儿子小明也出庭指证爸爸。但对于这些证人证言,王宇均予以否认。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要有确切证据证明王宇“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居住”,才能认定他有过错。而朱静虽然“费尽心机”找了不少证人出庭,但证人和小明的证言都不能证明这两人持续稳定地住在一起。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宇与朱静离婚;小明由朱静抚养,王宇每月支付抚育费400元;两人共有的房产归小明所有,朱静有居住权,补偿王宇人民币4万元;夫妻共有的存款、王宇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以及其在单位所持有的股份,均由两人平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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