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子女出生数量不断增加,但非婚生子女仍受社会歧视。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的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而且在户口方面有诸多限制,不利于非婚生子女的成长。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新时期立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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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1]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男女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自古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受到歧视和虐待。当今社会和立法中人们的这种看法虽说有所改变,但是其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还是没有得到特别重视。
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细究起来不难看出,我国婚姻法关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随着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我国试婚、非法同居、包二奶现象的日益增多,非婚生子女呈上升趋势。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卸责任、规避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甚至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公开承认非婚生子女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他们成长的历程中,承受着上户口困难、读书受歧视、生活来源不稳定等种种困难。非婚生子女的不断增加,成为一个愈演愈烈的社会问题。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保护的不完备和弱化的弊端日益显现出来。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是其父母的过错造成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不应受到社会岐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性的立法,强化对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救助。
(一)准正的概念
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2]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私生准正制度。通过该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或司法宣告而被婚生化,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
(二)准正的要件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非婚生子女经由婚姻准正制度被视为婚生,无须生父母有任何能力,也不以任何人同意为必要,更不须任何特别程序。法院宣告的准正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非诉讼案件程序宣布子女为婚生。请求可由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生父母一方、非婚生子女或利害关系人提出。
(三)准正后的法律效力
关于准正后的法律效力,外国法律均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后当然成为婚生子女或视为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在抚养、监护、继承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事项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具体包括:
(1)生父和生母对非婚生子女都有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生活费是指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方面需要所必要的金钱或生活物品;教育费是指接受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学费、杂费等。独立生活是指能够单独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或其他收入满足自己的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全部需要,即使已经年满18周岁但还在继续在学校就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然要承担提供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义务。在非婚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其姓名由其生父母确定;当非婚生子女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3)生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生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尽管其不是婚生,但与声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可否认,对生父母的遗产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其非婚生而限制或剥夺其继承权。[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认领的概念
认领制度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4]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是在无法准正的情况下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