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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的相关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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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是指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其所生子女的血亲关系存在异议,即夫妻双方或一方认为其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表示怀疑,而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出要求对父母与其子女有否血亲关系的一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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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亲子鉴定的相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亲子鉴定的几种情况

1?男方或丈夫向法院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即在处理某夫妻婚姻案件时,男方提出“婚生子(或女)”不是其亲生,为此,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予以确定。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

2?女方主动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女方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女方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女方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女方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

3?女方在追索子女的抚养费纠纷中向法庭申请要求确定某男性为该子女的父亲,从而提出要求作亲子鉴定。

二、涉及亲子鉴定时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三、与亲子鉴定相关的几个法律后果

符合有关情况并进行亲子鉴定后,必然会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经鉴定“父”与“子(女)”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原存在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及财产关系等都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也不会直接产生任何的法律后果。二是经鉴定“父”与“子(女)”确实不存在有血亲关系,那么从法律上讲,必然会产生较多的法律问题。

(一)身份关系的变化。原来是“父子(女)”关系,父亲与母亲都是该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的生活、学习、安全等负有法定的义务。但现经鉴定后不存在这种血亲关系,在法律上也就不具有“父”子(女)的法律地位,也即其“父”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这些义务。从法理上来说,这种情况具有“溯及力”,可以一直溯及到从该小孩出生时起,期间发生的继承、赠与等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在鉴定以前,女方曾告知男方有关该子女的情况,男方对此没有异议,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的,应视为男方与该子女间有收养关系,应从法律上确认他们的养父子(女)关系。该“父亲”还是应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当然他也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关于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情况的确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也有违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给男方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纠纷中有较大的过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外,女方还应承担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关于该“子女”抚育费的承担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的抚育费,在夫妻离婚时,如男方未提出异议或请求,一般不主动予以考虑。但如男方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时,笔者认为对此应适当考虑,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适宜直接判返还抚育费,而是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结合有关情况,一并予以考虑。笔者认为掌握的原则是:“标准从严、酌情承担”,一般掌握在女方应承担男方以前已支出的抚育费的10-30%,在本婚姻案件中一并处理,同时在法律文书中加强说理。

(五)关于已赠与给子女的财产的处理。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将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的,笔者认为,对此情况,如男方有足够的证据(如亲子鉴定)证明没有父子间的血亲关系,那么男方有权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确认该协议内容部分无效,返还原属于他的财产份额。因为这种财产赠与是附有条件的,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此条件就是这孩子必须与他有血亲关系,而当时赠与时他也确信他们之间有血亲关系,现该条件已不存在,因此赠与人有权予以撤销。但依法应在知道或在知道的一年时间内提出。

四、涉及亲子鉴定案件应注意的其它几个问题

(一)注意为当事人保密。因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原夫妻双方的隐私,对孩子今后的成长及生活可能不利,因此在审理时应依法不公开审理,有关鉴定报告应予保密,在有关的法律文书的表述中应注意措词。

(二)应尽量进行调解结案。在处理婚姻案件中涉及到亲子鉴定问题的,考虑到上述所论述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从有利于团结、和睦和社会稳定等情况出发,人民法院在具体处理时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调解结案。

(三)单独就亲子鉴定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在当前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仅就亲子鉴定问题起诉的,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可告知其向其它有关部门要求解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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