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伟与贺凡秀系夫妻关系,1998年,李明伟外出打工期间与一黄姓女子发生婚外情生一子黄小宇,2004年起李明伟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黄小宇因患病生活出现困难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明伟应支付黄小宇抚养费,而后黄小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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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对丈夫私生子有扶养的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伟个人财产,但查明其妻贺凡秀在银行有工资存款数万元,遂裁定扣划了其中的1.5万元。贺凡秀以其对丈夫的私生子没有抚养义务为由,要求退还扣划款项。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执行行为向执行法院提出不同意见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属于执行异议。本案贺凡秀的执行异议能否成立,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贺凡秀与李明伟系夫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贺凡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归李明伟、贺凡秀夫妻共同所有。李明伟不履行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扣划夫妻共同财产实现判决内容,是合法的。应当驳回贺凡秀的执行异议,将该1.5万元作为执行款发给申请执行人黄小宇。
另一种意见认为,贺凡秀在与李明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工资依法虽为夫妻共有,但依照婚姻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共同财产仅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李明伟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属于个人债务,该债务依法不能用共同财产清偿。法院不宜扣划贺凡秀的工资存款,贺凡秀的执行异议成立,应予退还。
一、贺凡秀的工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也称夫妻财产制度,其核心是解决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兼采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原则上约定优于法定,在夫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确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共同财产是法定财产制下夫妻财产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1)主体必须是夫妻;(2)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3)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除外。我国婚姻法第1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从以上的理论和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本案执行异议人贺凡秀的工资,是其在与李明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二人未对该工资约定归贺凡秀个人所有,且工资亦不在个人特有财产之列,因此,贺凡秀的工资属夫妻共同财产是勿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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