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每年离婚的夫妻不少,其中有一些甚至是涉外婚姻离婚的,不少碰头要问了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时应携带的材料有哪些?涉外离婚办理需注意哪些事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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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时应携带的材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中国公民: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本人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
5、华侨、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1、基于这一条规定,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2、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规定的前提是准据法为中国法。
法院对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进行审理,首先应当明确该财产分割案件的准据法,只有在准据法为中国法的前提下,方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确定准据法需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关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规定来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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