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讲述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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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收集证据?能不能用偷拍、跟踪、偷偷录音、请私人侦探的方法取证?这些能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问题提示】
【案例1】婚外情=隐私?
钱锋是在一家大型的综合医院做医生,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没有考虑自己的人生大事。在朋友的介绍下,潘韵和钱锋认识了,4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互敬互爱,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让钱锋夫妇感到烦恼的是,6年来,潘韵一直没有怀上孩子。2002年12月,夫妻俩一同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潘韵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很难受孕。
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但给钱锋带来了很大的打击,连潘韵也感到很吃惊和内疚,那个原本其乐融融的家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此后,钱锋经常埋怨妻子,并对潘韵日渐冷淡。面对丈夫的指责,潘韵把苦泪往肚里吞,默默地忍受着。尽管丈夫如此,但她对丈夫更加温柔体贴,希望能够弥补自己的过错,但是这一切都是徒劳。
然而,风言风语不断的传到潘韵的耳朵里。一天,得知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苟合,气不打一处来的潘韵就大吵大闹,并与丈夫从争吵发展到打架。一场大闹过后,他们分居了。
面对丈夫_的不忠,潘韵伤透了心。眼看已无法挽回丈夫的心,潘韵决计要挽回点损失。一位律师告诉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导潘韵如何收集证据。
随后,潘韵按照律师的提示,吩咐其弟弟潘兵跟踪钱锋。潘兵偷拍下了钱锋与熊青苟合时的一些镜头。
有了证据后,潘韵就将钱锋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潘韵向法庭出示了钱锋与熊青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录像资料,请求法庭判令钱锋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钱锋没有料到潘韵会有这么一手,他向法庭辩称,他与熊青关系确实很好,但不是同居关系,潘韵派弟弟跟踪自己,偷拍他和熊青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锋因潘韵婚后不能生育,对潘韵感情日渐冷淡,在与熊青有不正当关系后,进一步导致了夫妻关系的日趋恶化,最终感情破裂。对潘韵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的,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经法庭主持调解,潘韵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准许潘韵与钱锋离婚。
【案例2】巧合的捉奸
章菲与丈夫石健结婚已经将近十年,感情渐渐淡薄,石健与同事黎莉之间有了婚外同居关系,并因此逐渐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章菲无奈欲起诉与石健离婚,并依据婚姻法规定向石健索赔精神损失。但章菲一直苦于搜集不到石健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的证据。一天中午,章菲到外地出差,由于飞机取消的关系取消了行程。当晚回家发现石健与黎莉一起睡在自己家的床上,愤怒的章菲当即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拍了照。
事后章菲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石健离婚,并要求石健赔偿自己因丈夫有外遇所受到的精神损失一万元。石健同意离婚,称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但否认其与黎莉之间有婚外同居关系,并称章菲捉奸拍照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认定其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的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章菲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家中通过拍下丈夫与他人同居照片的方式取证,属合法行为,该证据应认定有效,因石健已与黎莉认识一年多时间,综合全案的审理过程,可以认定石健与黎莉有婚外同居关系。现石健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章菲作为无过错一方向石健索赔其因此所受到的精神损失,该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本案的具体案情,依法判决准予章菲与石健离婚,石健同时赔偿章菲精神损失八千元。一审宣判后,石健以捉奸拍照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其不应赔偿章菲的精神损失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用录音来揭示真相
家住北京的殷荣与妻子徐莹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个女儿。但自从2002年起,殷荣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破裂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后来徐莹干脆回了娘家,与殷荣分居。殷荣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后来也就死心了。于是2004年4月,殷荣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莹离婚,分割由徐莹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殷荣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都一直交给徐莹保管,现在夫妻存款至少也有10多万元,都是自己的辛苦钱和单位补偿给自己的钱,要求徐莹最少要给自己8万元、
因为双方已经根本没有什么感情可言,所以徐莹也同意离婚,但在财产方面,她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的事实,声称自己手中根本没有钱。不料此时,殷荣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殷荣与徐莹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事情。原来殷荣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把钱直接交给徐莹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道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徐莹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果然不出所料,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样的录音证据不能说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而且徐莹也认可磁带的内容是自己与殷荣的谈话,所以这个证据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的、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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