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近日一则“法学家称,继承法将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妥”的新闻在公众心理引发了一场“继承权地震”。好多人哀叹“老婆最没用”、“一大家亲戚都来分遗产”……公众的这种解读是准确还是纯属误会?到明年施行就满30年的继承法若修改,夫妻真的不再互为第一继承人了吗?本文集合了提出该观点的学者和相关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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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修改:夫妻不再互为第一继承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负责人之一):我主张的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而不是现在的固定顺序。不管是哪种方式,配偶的继承权始终应该被排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也没有任何继承人能够与配偶的继承权及地位相提并论。
世界各国继承法均确认配偶互为继承人,其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立法例即像我国一样是将配偶作为固定顺序进行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实践中,这样规定第一继承顺序会造成剥夺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后果。第二种和第三种立法例中的配偶法定继承顺序都是零顺序即无固定顺序,区别仅仅在于配偶是否享有先取权而已。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对于保障配偶继承权的做法是无固定继承顺序,而不是固定顺序,以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兼顾部分血亲的利益。即使以前没有采用此立法例的国家,也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为能如实反映社会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的变化,均在其继承法的调整修订中,采纳了配偶继承的零顺序规则。
而且,采取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的国家,基本上属于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前苏联、前南斯拉夫、越南、蒙古、匈牙利等。而实行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规则对于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利益分配当然更具妥当性,具有更好的利益平衡功能。
同时,应规定,因生存配偶的过错,被继承人已申请离婚或已经同意离婚,并具备离婚的实质要件的,配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
杨晓林(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说实话,在整个继承法修改中,这个真的只是一个小内容,没想到会引起这样的大讨论。其实,公众多少有些被误导了。
这种修改目前也仅仅是一个学术观点的争论,有很多专家持有不同的观点。不过这种冲突其实并没有反映在实践中。我做了十年的婚姻家事律师,以我的从业经历来说,继承纠纷案件相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少得多,继承纠纷的矛盾并不突出,我并没有感觉到继承法有特别需要马上修改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年在两会工作报告中也透露,去年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继承案件的比重是很小的,只占3.13%。修改法律是一件震动社会的大事,还是应该慎重。
如果要修改,那么我还是认同杨立新老师的这个修改意见。强调保护个人财产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到下个月就施行3年了,如果继承法按照现在这个意见修改,那么在立法价值取向上是跟婚姻法保持一致的,都是保护个人财产。如果按照现在的继承法,遗产完全归配偶,一旦配偶再婚,就会造成财产的流失,没有照顾到其他血亲的利益。当然,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也需要配套规定一定的继承比例,有一些相应的具体规定。
杨慧(国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继承法专家):在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在的情况下,零继承顺序跟现有的继承法基本没有差别。若其余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了,按现有继承法,配偶可以得到全部遗产。但按照零继承顺序的话,配偶还得跟第二顺序继承人来分享遗产,扩大了获得遗产的人群范围,这应该是二者主要的差别。
从我经手的案件来看,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没有感觉到引发什么问题。因为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比如假设遗产均分的话,父母生活会比较困难,再考虑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给父母多分一点,不是说完全没有倾斜性的。分配遗产的范围,我觉得也没有必要扩大。如果下面的儿子不在了,孙子女就会有代位继承权。
但继承法已经这么多年了,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从整体上来说我认为还是应该修改一下,某些细节和条款是可以变动的。比如遗嘱方面,以前写的形式比较多,现在会出现录像的啊、打印的啊,还有遗嘱库等,需要再进行细化。此外,我们国家的遗嘱信托这一块不是很成熟,应该在此部分作一些立法,继承法再相应去配合。
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独立出来,不纳入任何顺序,然后将被继承人血亲的继承顺序由近及远地排列,由配偶依序与被继承人死亡后最应该获得一定遗产的前几个继承顺序的血亲,一并继承遗产。即当存在一定顺序的血缘亲属时,配偶不得独自继承遗产,而是依序与在先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并继承,只有当某几个顺序的血亲继承人都不存在时,配偶才能独自继承遗产。
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地位及承继血缘的重要作用,其应继份应该随其参与的血缘亲属顺序的由近及远而逐渐增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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