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获悉,一个特殊的交通事故案子的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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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闯祸致父亲二次车祸被碾死 继母索赔状告继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是:儿子开车撞到树上,乘车的父亲被抛出车外,一辆疾驰而来的大客车从父亲的身上碾了过去。父亲死亡后,继母走上法庭索赔,闯祸的儿子一起被推上了被告席。儿子既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又是事故的责任人,他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今年10月份,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对儿子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初步认定。
2008年12月30日早晨6时多,一辆小客车沿324国道从平果往南宁方向行驶,开车的是28岁的田阳青年阿生(化名),车上坐着他的父亲阳某和另外一名乘客。车子到隆安境内时,车头突然一歪,撞到了路边的树上。车上3人都被抛出车外,全受了伤,车辆也遭到了损坏。
事发后,受伤的阿生没有及时设置警示标志。约20分钟后,一辆同向行驶的大客车疾驰而来,司机来不及刹车,车辆从躺倒在地的阳某身上碾了过去,阳某当场死亡。
隆安县交警部门经调查后,认为这起惨祸应该分为两起事故来认定责任。
在第一起事故中,司机阿生应该负全部责任,因为他所驾驶的小客车没有经过定期安检,而且他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车。车子出事后,阿生没有及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后来的大客车在经过事发路段时是超速行驶,两人的过错共同造成了第二次事故的发生,而且过错程度相当,因此阿生和大客车司机陆某在第二次事故中应负同等责任。死者阳某和小客车上的另外一名乘客对事故没有责任。
阳某在连续两次交通事故后死亡,那么,他究竟是在第一次事故中就已经死亡,还是经过第二次事故才死亡的?这个问题对于厘清赔偿责任至关重要。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阳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是,阳某在第一次事故后还有生命迹象,经过大客车碾压后才最终死亡。
处理完阳某的后事,阿生的继母周某携13岁的孩子,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递交了诉状。母子俩提出了总额3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孩子抚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还有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有3个,为保险公司、大客车司机陆某及大客车车主。此外,阿生也被列在索赔名单里,他是案件中的“第三人”,周某要求他与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客车司机陆某和车主对周某母子的起诉没有太多意见,他们表示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也称,他们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理赔。但阿生认为,继母向自己索赔实在没有道理。
阿生对交警的事故认定结论不服。他说,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他手臂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经无力架设危险警示标志。而且两起车祸发生的时间间隔很短,他在客观上无法设置警示标志,交警据此让他承担一半责任是不妥当的,应该让大客车司机陆某承担主要责任。
阿生还说,父亲在事故中意外死亡,他自己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但在本案中,他和周某母子一样,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如果周某母子要求他赔偿,无异于左手赔给右手,没有意义。
作为阳某的3个法定继承人之一,阿生见继母和弟弟都起诉索赔,他也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他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他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9万余元。
大客车司机陆某反驳阿生说,若没有阿生违法行驶在先,本案的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交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适当的。
三被告还一致认为,阿生的赔偿请求,属于他和周某母子之间的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不应该另外向他们要求赔偿。
经过仔细审理,兴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所做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应当予以采信。阿生与大客车司机陆某前后分别实施的两次侵权行为,导致了阳某死亡的后果,法院根据他们各自的过失大小,综合确定由阿生承担70%的责任,陆某承担30%的责任。
阿生是本案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人,也是死者阳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阿生在本案中既有赔偿义务,也有索赔权利。对于大客车司机陆某应该承担的责任,周某母子和阿生都有权请求赔偿。而对于阿生应该承担的责任,周某母子也有权向他请求赔偿。
由于陆某是车主聘请的司机,陆某在职务活动中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重新厘定各项赔偿金额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周某母子和阿生赔偿各项费用11万元,大客车车主向他们赔偿各项费用4.2万余元;阿生则需向周某母子赔偿各项费用13.9万余元。
阿生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为什么他还有权利继承父亲的遗产呢?法官解释说,我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阿生因过失导致父亲死亡,并不属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节,因此虽然他对父亲的死亡负有责任,却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他仍有权向其他侵权人主张赔偿。但由于他对事故需承担70%的责任,他仅能就其余的30%主张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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