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公民在去世之后,其遗产根据遗嘱来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立遗嘱的话,就按照法律规定的分配方式来确定遗产的分配问题,遗产所包括的除了房子、车子、存款等可见财产以外,还包括一些权力继承,比如被继承人的股权,股东资质等,那么股东资格继承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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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继承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
《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规定了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即依法定而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因为法律允许股东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排除性规定。
2、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以后,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问题
公司法第76条规定可以继承资格的是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要其未丧失继承权,均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多个合法继承人可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4、多个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
实践中, 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应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其继承股东资格后的表决权应当如何行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死亡股东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均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对于股东资格是否可以分别继承,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承是对遗产的分割,即继承人依照约定或者法定的继承份额分别取得继承的财产份额,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共有方法处理。但实践中股东资格包括股东自益权与共益权两部分,其中股份表决权通过共有方式来实现往往难以操作。因此,多个继承人在确定继承股东资格的同时,最好就股权的分割达成协议,以便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时确定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
5、司法处理的相关意见
虽然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属于当然、继受取得,但对于继承人实现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工商部门要求公司凭借法院确认股东资格的判决书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往往有其中的某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公司剩余几个股东,甚至仅剩一个股东,剩余股东掌握公司的公章等材料,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无法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股东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发生。实践中还有继承人之间对继承权、对股东资格继承存在争议的情形。上述情况,当事人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继承股东资格。
首先,是否适用裁定驳回。在现有的工商变更登记制度条件下,法院在审理因继承引起的股东资格纠纷案件时,不宜以继承发生时股东资格已当然继承,不需再行确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为,继承人只有获得了法院对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才获得了行使股权财产权利主张的通行途径。此时,法院只能承担起权利救济最后一道屏障的职责。
其次,合法继承人的审查。法院可以对原告是否是合法继承人这一事实进行审查,能够认定为合法继承人的,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对于不是合法继承人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再次,继承股权的处理。对于多个继承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如果多个继承人就继承的股权分配比例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在判决确认多个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同时,对其股权继承协议予以确认。如果多个继承人对继承的股权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不再就遗产析产纠纷进行审理,直接判决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出资份额,不对股权比例进行划分。
最后,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财产的问题。实践中,有的继承人起诉不要求确认股东资格,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对于继承人有关行使股东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对其进行释明,即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股东身份的取得为前提条件,继承人可与公司剩余股东就转让被继承人的公司股份进行协商。法院释明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原告坚持不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股东资格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说,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对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在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的描述。
1、小股东救济制度
如果继承人是小股东,一旦小股东受到大股东、老股东的不当排挤和压迫,可以援引2005年《公司法》第34条规定的查账权、第75条规定的退股权、第183条规定的解散公司诉权,以寻求公平合理的救济途径。除了上述救济途径,可以要求大股东以公允价格购买小股东的股权。
2、大股东维权方案
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由于继承人继承股东身份,很有可能发生继承人与原股东不合的问题,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1)继承人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退出公司。
(2)控股股东可以借助于表决权优势通过股东决议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3、如果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这样,既可以原则上确认股东资格作为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承认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权利能力,又允许公司章程作出相反的规定限制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或者户籍资料证明,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数个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其他继承必须的文件。
(5)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被要求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出资证明;
股东名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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