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公民在去世之后,如果没有立遗嘱,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并不想继承父母所留下的遗产,因此会写放弃继承声明书,如果是在已婚的情况下,则需要征求配偶的意见,不能自己私下放弃,那么老公放弃继承效力是怎样?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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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放弃继承效力是怎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因法定继承,在未征求对方意见情况下,单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应认定单方放弃行为无效。
1、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所得共有财产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并无太大争议。容易导致歧义的问题是继承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区别和联系问题。 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有的将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完全割裂开来。持这一观点的认为,继承权实际上是以民事权利为内容的一项权利资格,把这种权利资格归属为取得财产上的一种期待权,并非实际财产所有权。,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也是有悖于法的。
继承权既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权利资格,同时也具有现实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因继承事件的发生,使得继承权与财产权相互联系起来。夫妻这种继承的权利资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即可获得的,或者说这种权利资格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是在没有继承事件情况下就依法可备的权利。当继承的法律事实具备时,则继承人对继承的遗产已经拥有了法律上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此时的继承权属于具有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就依法已经取得了物权即所有权。实践中这种物权可能并未实际取得,并未实际占有或控制这些财产,但并不因此影响夫妻对应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因为继承的开始时间,并不一定就是或等同遗产分割处理的时间。从法律意义上说,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就是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继承期待权因继承法律事实发生,即转化为夫妻既得财产共有权。
2、放弃继承权等于放弃继承财产的所有权
判断夫妻一方单独放弃继承权是否有效,关键的问题是审查继承所得财产权属问题。除约定或遗嘱归一方所有财产外,夫妻其它继承的财产,应归属为夫妻财产。因为继承权实质上是物权,归根结底是财产所有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继承权的放弃虽说是对继承期待权的放弃,但实质是对继承既得权的放弃,是对所有权的放弃。针对继承权权利资格部分,应归属权利能力范畴,这种权利能力是不存在接受与否或放弃与否的。只有当继承权转移为实际物权时,才存在选择接受或放弃的问题。因为期待权与既得权是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期待权既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也是现实的具体的权利。还因为夫妻因继承法律事实发生后,继承的财产即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继承权实际取得后,继承人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其行为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质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民法典》也已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规定的因继承取得的物权,是从继承开始时其继承的财产即归夫妻共同所有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该财产仍应认定为夫妻所得的财产。除属夫妻个人专有财产外,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其应征得配偶同意的缘由系法律设定使然,即由夫妻财产共有所决定为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单方放弃行为实际构成了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的侵害。除法定、约定或经另一方追认的。 依照《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因此,对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行为,另一方申请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3、关于夫妻继承的立法完善
目前我国的财产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为两个继承顺序:(一)配偶、子女、父母;(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把儿媳、女婿的法定继承列为特例。即《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儿媳或女婿是不能直接享有继承权的,也就是不能当然的取得遗产所有权。然而,《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从上述两个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民法典》没有赋予被继承人的儿媳、女婿直接取得其遗产所有权的资格,但《民法典》却规定夫妻一方通过另一方继承遗产而当然取得夫妻财产共有权。使得两法对同一财产的归属认定上产生矛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九十五条也做出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规定。《民法典》第301条还同时做出处分共有财产的规定,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不同法律的规定看,《民法典》与《民法典》和《民法典》之间关于处分遗产问题相互矛盾。
因为,目前我国的广大公务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职工,相当多的家庭属于一孩化家庭,一孩化的子女再组成家庭,担负着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外,妻对公婆的赡养、夫对岳父母的赡养,特别是妻对公婆的赡养,一般也尽了相当的赡养义务,尤以广大农村更为普遍。某种程度上儿媳对公婆的赡养实际比儿子对父母的赡养所尽义务更多。但《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却只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夫妻共同对双方父母尽了应尽义务的,也应当共同作为继承人,这一点并不有违立法精神。《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份额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符合中国实际。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
3、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公证处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应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声明人:_____ , 男/女, _年 _月 _日出生,现住 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
本人是被继承人____的____,被继承人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市因____去世。
死亡后在_____遗留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我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本人经慎重考虑后决定:
完全自愿放弃对上述财产中属于遗产的继承,今后决不反悔。
声明人: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公证人:_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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