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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案例分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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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所调整的是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比如法律规范包括男女双方的结婚,离婚,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等内容的法律依据,其中结婚中包括婚姻的无效条件和无效婚姻转为有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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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婚姻法的案例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甲男与乙女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当时甲男21岁,乙女20岁,同年10月二人在家乡依当地风俗举办婚礼。由于未达到法定婚龄,甲男之父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7月,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本律师接受了男方的委托,首先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就目前而言,双方的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那么当然谈不上离婚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一千零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看,甲乙双方就结婚登记当时而言,双方的婚姻应是无效的,但时隔多年,至2011年7月即男方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此时的婚姻是无效还是有效呢?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是否还留有余地呢?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另外,还需提及一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二人的婚姻登记手续系他人代办,这一点是否影响婚姻之效力呢?本律师认为,双方没有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只是程序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婚姻)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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