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省政府出台“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依法在全省普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同时,将同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完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提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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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各项奖励。晚婚晚育的,不再进行奖励。
从2016年1月1日起,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对2016年1月1日前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以及2016年1月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1月1日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且没有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子女出现伤残、死亡的,不享受此项扶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及以上的,按照修改前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违法生育的,按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执行。对历史遗留的违法生育对象的处理可以按当时政策低限处理,要宽严相济,妥善解决,避免激化矛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全面推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孕前或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办理生育登记。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
对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对符合新修订《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再生育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全省将强化孕产妇与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解决产科、儿科医护人员短缺和服务能力不足问题,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妇幼健康综合管理平台并推广应用,实现对全省所有住院分娩机构分娩情况的分类汇总和实时评价;整合全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资源,实现与全员系统和妇幼系统互通共享。及时将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生育对象纳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范围,做好免费优生健康检查等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我省将重点依法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严格落实《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配套措施,要保障妇女就业、休假的权利,特别是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女职工平衡职业和家庭关系的政策,帮助女职工做好职业规划,坚决反对在妇女就业问题上的歧视。
重点增加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配置幼儿照料、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满足新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要推进三岁以下婴幼儿托幼机构的建设,鼓励以社区为依托兴办托儿所,鼓励女职工集中的单位恢复托儿所。
重点完善家庭的支持发展政策,研究完善生育保障、住房、税收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和家庭发展政策,为生育、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提供支持。
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健全服务网络,增加医院妇产科和儿科床位,完善职责分工,推广母子保健手册,在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一条龙”保健服务。加强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救治能力,保证母婴安全。
我省还将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投入推进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妇儿医院,挖掘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资源潜力,增加服务和床位供给;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等紧缺人才培养,建立儿科医生和助产士委培制度,在服务价格、薪酬分配、职称晋升等方面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应急通道;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大出生缺陷防治力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同时,我省还将积极应对和防范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出生人口大幅增加造成妇幼卫生、学前(幼托)教育、生育保险等公共服务压力骤增的社会风险,高龄产妇大量增加带来的妇幼健康风险,以及政策衔接矛盾、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信访维稳风险,制订和落实风险防控预案。
从2016年起,开展出生人口变动的动态监测和育龄妇女生育意愿调查,建立出生信息发布制度和出生预警预报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共享出生信息。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把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衔接而出现的信访案件作为重点督办案件,及时化解矛盾。
(原标题:山西出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生育二孩不需再审批)
[1]《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