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安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及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这也是3月1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我市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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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今年3月1日,常某(化名)向临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孙某(化名)离婚。就在开庭的前几天,原告常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常某反映,在去年3月第一次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时,孙某曾经跑来威胁她,致使她不敢到法院参加诉讼,最终法院裁定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今年,常某再次起诉,又收到了孙某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她认为自己精神上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她更加害怕孙某在诉讼过程中会有进一步的威胁、骚扰、跟踪的行为,所以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临安市法院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合议庭于3月25日通知本案被告孙某到庭了解核实有关情况。经了解核实,被告虽然未有过殴打原告的行为,但在两次诉讼过程中,被告使用的一些言语确实使原告产生了心理压力。为防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有可能发生骚扰、跟踪原告或实施家庭暴力,进而影响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同意原告申请,向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告跟踪、骚扰原告及其近亲属。
保护令发出后,合议庭向被告阐明了利害关系,告知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面临被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的一致协议,原告及其代理人平平安安回到了老家,未发生被告对原告的跟踪、骚扰行为及家庭暴力。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安置遭受家暴、无处安身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公安机关可以出具书面告诫书,当事人也可以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来一旦发生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有什么处置的时候,它还能起到证据的作用,加害人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时候,他就不得不考虑他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令(应书面申请,确有困难可口头申请);
2.法院受理后72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驳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3.存在异议,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保护令执行);
4.违反保护令法院予以训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原标题:临安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从此反家暴有法可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