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看到你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后,想咨询一下我现在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3月3日上午,一脸淤青、双眼红肿的纳溪区永宁街道较场坝社区居民周某来到泸州市纳溪区江宁女子法庭,向法官讲述她今年1月以来受到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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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周某丈夫王某曾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离婚,经开庭审理,法院驳回了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王某因未能顺利离婚,经常因一点小事就谩骂,甚至出手殴打周某,想用家暴达到离婚的目的。2月28日晚,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纠纷,王某竟对周某拳脚相向,致周某左侧眶额部及左侧上眼睑软组织血肿,右侧筛窦及右侧上颌窦炎,周某虽向派出所报了警让丈夫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警告,但她心里依然恐惧丈夫王某的淫威,担心随时被其施暴。
根据 《反家庭暴力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纳溪区法院向周某发出了泸州市首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周某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暴力行为,并联合妇联等部门,迅速将保护令裁定送达给了申请人周某、被申请人王某及当地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三天,泸州市法院发出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
泸州市纳溪区江宁女子法庭庭长彭仲芳说,《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正式实施后,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立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成为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人身保护令除包括本案中的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家庭暴力外,还包括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违反保护令者面临的将是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 泸州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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