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赵萍在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后诉收养人蔡伟东等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诉原夫蔡伟峰子女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赵萍在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后诉收养人蔡伟东等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诉原夫蔡伟峰子女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6ec7e624819a3a64bcf159d901c6e0a
赵萍在离婚共同送养婚生子女后诉收养人蔡伟东等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并诉原夫蔡伟峰子女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赵萍,女。
被告:蔡伟峰,男。
第三人:蔡伟东,男。
第三人:马艳红,女,蔡伟东之妻。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
原告赵萍与被告蔡伟峰于1992年自愿登记结婚,1994年12月婚生一女,取名蔡嘉嘉,双方于1996年9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离婚,但因双方都不想抚养婚生女蔡嘉嘉,即在登记离婚的同是与第三人蔡伟东、马艳红签订了收养协议。该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原、被告即将蔡嘉嘉送给第三人收养,此时蔡伟东、马艳红均不满三十五岁。1996年12月初,原、被告双方复婚,在征得收养人同意后,将蔡嘉嘉领回抚养。但不久双方又发生新矛盾,均感到难以共同生活,又将蔡嘉嘉送给第三人抚养。此后,原告赵萍经常去第三人住处看望蔡嘉嘉,引起第三人反感。1997年5月,赵萍向新疆哈密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蔡嘉嘉的监护权。
哈密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公证机关经调查确认第三人夫妇在收养蔡嘉嘉时均不满35周岁,不符合收养人条件,于1997年6月18日撤销了收养公证。
一、原告赵萍、被告蔡伟峰与第三人蔡伟东、马艳红订立的收养协议无效,
第三人将被收养人蔡嘉嘉送还其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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