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因为其中一方是外国人,所以牵涉到的东西会比较多,很多人都搞不清楚涉外收养到底会怎么判决,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最新涉外收养判决案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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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涉外收养判决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简介】怀特夫妇原本有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十年前的一场意外使他们失去了当时仅5岁的爱子。为了避免触景生情,怀特夫妇离开美国,来到中国某大学从事外教工作。这么多年过去了,怀特夫妇并没有减轻对儿子的思念之情,而且萌发了收养孩子的念头。2003年6月的一天,在怀特夫妇居住的外教楼花园里,发现了一个被丢弃的女婴以及一张写着女婴出生年月的纸条。
闻讯赶来的怀特夫妇,迅速将小孩抱回家中悉心照料。但没过几天,当地派出所民警找上门来,告诉怀特夫妇说:"你们现在还不能收养该弃婴,必须在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后,才能收养",怀特夫妇不知道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应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向律师咨询。
199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是目前涉外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其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怀特夫妇要通过美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怀特夫妇要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通过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必须由美国有权机构出具,经美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美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另外,如果怀特夫妇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还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
鉴于本案中的被收养人是弃婴,首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才能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然后其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是弃婴的证明(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
第三、涉外收养的批准与通知
中国收养组织对怀特夫妇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进行审查后,应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收养组织送交怀特夫妇。怀特夫妇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送养人发出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第四、涉外收养登记
收到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怀特夫妇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他们首先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书面协议订立后,怀特夫妇携带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第五、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2、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
3、送养人同意送养。
4、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律师提醒】
外国人来华收养中国儿童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本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健康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证明、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收养子女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并且要履行更为严格的登记手续,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作为规范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对与之有关的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值得关注。
责任编辑:琴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一条
[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