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思维导图

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渡过人世间 浏览量:02023-02-11 20:38:53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思维导图

核心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下面树图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知识。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f6d14bbb66ba24de076d3a7a8e52827

思维导图大纲

小议夫妻约定财产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总结二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它在继承了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次大的进步。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实意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制仅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种例外,且约定的范围、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

(一)《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认可约定财产制,即采取单一的法定财产制,虽然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利,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交易人财产情况有较明确的把握,不易受到不可预测的损害。但是,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无法适应每个家庭的理财特点;同时,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是独立人格的表现。所以,只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需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总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满足了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与前《婚姻法》之比较

与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现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以下几方面成功之处:

第一、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源于16世纪法国的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其能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及时解决纠纷等特点,至今仍为各国法律奉守。修订前的《婚姻法》虽首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其因以除外规范方式规定而显得过于笼统,因而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但并不充分。修订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二、注重了对夫妻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现实生活中,个别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以约定形式给予一方,而负债累累的一方则一无所有,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可以说是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制规范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点。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女性承担家庭义务的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获得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及适用

《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

(二)约定的内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要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来确认该财产是或夫妻个人财产。所谓“约定不明确”是指夫妻双方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文字表述上错误,导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相互矛盾的情况。

(五)债务的清偿。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适用该规定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有所约定;二是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夫妻有所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的,则不执行这一规定,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主张第三人“知道”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三是如果第三人明知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但和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申报登记程序,在实践中,夫妻双方或一方对第三人“知道”的举证往往比较困难。笔者认为,比较好的做法是夫或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发生民事行为时,在合同书或债务凭据中直接写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情况,这样可以在保护第三人权益的同时,也使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发生纠纷时对事实真相的举证顺利,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补偿请求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中男或女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财产自然应归男女双方各自所拥有,但在实践中常常有一方在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情况。该法条列举了三项可以请求补偿的情形:一是抚育子女,如为抚育子女比对方付出了较多的精力;二是照顾老人,如老人长期生病经常需要照顾;三是协助另一方工作,如在对方工作中也付出劳动。这里当然还包括付出较多义务的其它情形。从法律的公平原则出发,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法院适用该规定时,需要查证双方的家庭分工状况,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增值情况,双方的工作职位在婚前和婚后的变化,如果查证证实一方通过承担主要的家庭义务,对对方的增值和工作升迁产生了实际有利的影响,就可以认定一方履行了“较多”的家庭义务的,有要求对方补偿的权利。

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仍存在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正是这些缺陷和不足,不利于法律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解释,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一)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程序。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申报登记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夫妻财产约定均规定有申报登记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德国、瑞士、法国等国皆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当事人签署之。二是登记方式。日本、韩国等国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

鉴于上述这些原因,为了防止纠纷,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等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本、韩国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书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并规定只要经过登记备案,就具有公信力,具有对内、对外的法律效力。

另外现行《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而《婚姻法》无此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同时,变更或撤销应到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二)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

《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仅限为婚前或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没有规定可以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而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何行使的约定。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入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品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显然,这类约定有利于方便夫妻家庭生活。(三)关于财产约定对债务清偿的影响。

另外,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式规定过于简单。第19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采取的是要式主义,但对其形式有哪些具体要求,如财产的品种、数量如何加以确认和区分,是否需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具的文书,约定时应作哪些限制等都没有原则性规定,给人流于形式之感。因此,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必要做出便于适用的解释。如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必须到婚姻财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且明确只有经过登记或公正的约定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六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第十一章控制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第十一章控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第十一章控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dc35dd38d063386f731ed57ab0f672a

27882生产管理总复习资料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27882生产管理总复习资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27882生产管理总复习资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1528f2057fdb838c363dd704f551d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