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一时间,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出招,深圳市更是发布“禁电令”,引起各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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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如今随着人们对于速度需求的增加,更快、更强、更重的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与此同时,因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有增无减。据一位销售人员介绍,光北京路面上行驶的无牌照的超标车就有几百万辆。此外,2010年在深圳由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就有268起,其中死亡64人。
国家四部委出台的《规定》要求各地从生产、销售、道路安全等6个方面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和规范,并规定凡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为超标车,希望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这些超标车辆。
该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人认为其未征求民意,甚至有人提出,对于超标车的规定是在1998年提出的,不符合现实的需要。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系丁立民教授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并不意外,对于超标电动车,政府有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企业、百姓、监管部门也是如此,只由一方面承担责任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他认为,首先,从政府的角度,应当向百姓提前告知超标电动自行车给驾驶人及交通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涉及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交通伤害的相关数据公布给老百姓,如果连禁行的原因都不告知就采取行动的话势必会引起反感。其次,驾驶人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企业也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可以通过产品研发和技术升级,让百姓骑上既合法又安全放心的电动自行车。另外,监管部门和相关科研单位必须本着对百姓、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履行职责,需进行实地调查并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向百姓告知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及真实情况。
关于超标车的速度和质量的规定,有人质疑其制定时间过早,不符合当今需要,甚至引用国外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认为应将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提高。丁立民认为,“关于国外电动自行车速度的规定,我们不能盲目模仿借鉴,毕竟每个国家的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条件不同,国情也不一样,我们应当坚持自己的原则保护好百姓的基本利益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