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冯某于2009年6月8日下午三点多,驾驶其未婚妻贺某的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庆县京银路旧线92.8公里处时,因前方堵车驶入逆行车道。此时恰遇王某(男,37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冯某驾驶车辆的左前部与王某车前部相撞,致使王某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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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被告人冯某即让同行的贺某拨打“120”电话呼救,贺拨打“120”电话后又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冯某即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冯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冯某逆向驾驶机动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王某无合法驾驶资格且醉酒不带头盔驾驶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王某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冯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冯某及被害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被告人冯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冯某与贺某虽未正式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冯某平时驾驶小型客车载客的收入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因此贺某也是该车辆营运的受益方之一,贺某应当与冯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