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捷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简捷安达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峡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日前在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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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人保辩称:原告在其公司投保属实,但是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邓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保险第九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仅对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故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驾驶人邓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增加规定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死亡赔偿的义务,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要求中国人保支付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金984.7元属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中国人保理应赔偿。原告要求中国人保支付财产损失赔偿金2000元,属于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中国人保不应赔偿。
(责任编辑:华青剑)(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