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车祸时,车上乘客跳车避险,结果被车压死。保险公司以其不属于“第三人”拒赔。8月2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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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曾x表示愿意赔偿。但保险公司称,受害人曾z凤是车上人员,不应认定为第三人。而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对曾z凤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曾x驾驶机件不符机动车行经坡道路段,未规范操作、确保安全,且该车载物超宽,造成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其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受害人曾z凤确为车上人员,因该车上坡时下滑,曾z凤见此情景跳车,系自救行为,后事故车辆侧翻,压到曾z凤头部致其颅脑功能衰竭死亡,曾z凤由事故发生前的“车上人员”转化为事故发生时的“第三者”,也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因此受害人曾z凤的死亡造成的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1万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司机曾x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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