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的一天傍晚,王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从县城往家赶,途中碰到邻村的刘某。刘某要求搭乘王某的摩托车,并提出支付10元的车费。王某见天色已晚,就同意让刘某坐在三轮摩托车车斗的凳子上。在行至一上坡路段时,刘某从凳子上跌落,致右手桡骨骨折。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处理意见:无法认定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章行为造成,建议向法院起诉。为治病,刘某花去医疗费8000余元。刘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求赔偿部分损失,均遭拒绝,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法院受理后,经调解,王某赔偿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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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车主王某同意让刘某搭乘摩托车,其客运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虽无法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违章责任,但是车主(即承运人)王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刘某的伤情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