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救助供养的一无名氏遭遇车祸身亡,因不能确认其亲属,设立福利院的民政部门代为向肇事者主张权利,获得法院支持。日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被告竹山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93120元,该款由原告竹山县民政局提存保管;被告梁某除已支付的10000元丧葬费用外,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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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13时45分,被告梁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原告竹山县民政局下设一福利院救助和供养的无名女氏相撞,致无名女氏身亡。被告梁某为安葬无名女氏,支付丧葬费用10000元。因无名女氏身份不明,竹山县民政局在刊登寻人启示未寻找到其亲属后,代其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梁某和承保肇事车交强险的竹山某保险公司,赔偿无名女氏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无名女氏在车祸中死亡,肇事者梁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梁某已投了交强险,故竹山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梁某按责任大小赔付。由于无名氏身份不明,在通过刊登寻人启示后仍未寻找到其亲属,现其亲属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为了保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由承担无名女氏救助和生前供养责任的民政部门代受害人亲属主张权利,代为保管民事赔偿款并无不妥,原告的诉讼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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