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倒坐在运载稻谷的农用三轮车上,不幸被一根横穿公路的电线挂倒,摔致七级伤残。12月28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认定原告徐某、被告王某对该起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徐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2326.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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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上午11时许,与王某同村的徐某和亲属任某二人因使用农用三轮车合伙收购稻谷,途经该路段。当时,由任某开车;徐某则面朝后方,坐在装满稻谷的车厢上,导致其被电线倒,摔在路面上。徐某当即被送到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5月24日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8265.96元。12月23日,徐某的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受伤致残,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在横穿乡村公路架设电线时,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亦未有专人看护,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原告乘坐不允许载人的农用三轮车,且是倒坐在稻包上,其应当预料此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侥幸而为,导致事故发生。结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双方对此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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