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竞业限制期限进行分析,竞业限制不可以私自约定很长时间,需要综合考虑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的时间优势和时间限制,竞业限制不可以超过两年约定期限,不支付赔偿金或可以不履行竞业禁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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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竞业限制期限的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需要而设定的,这一条款由劳动合同当事从双方自行约定。那么是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将竞业限制的期限约定得很长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竞业限制条款虽然是约定条款,但是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签约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谈判别能力上则存在巨大不同,为了平衡这种不同,法律为劳动合同设定了基准规范,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只能高于这些基准规范,而不能低于它们。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由当事人双方随心所欲的拟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期限内,可以自由约定。
其次,任何秘密都不是永恒的,只是有些保密时间长些,有些保密时间短些。在21世纪的今天,信息传播的速度如此之快,任何秘密都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散布开来,变成一般的信息。而且商业秘密也从来就不是绝对的秘密的,老板、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客户都可能接触到,这些人也就都可能成为泄密者,一旦秘密被泄露,也就不成为秘密,不需要保守了。因此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必定得过长,而且一旦秘密被泄露,竞业限制义务也即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再次,用人单位出于给付补偿金的考虑,也不会将竞业限制的期限规定得过长,毕竟凭空付出的补偿金只是为了保守自己也许并不值这么多钱的秘密。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确定竞业限制的时候都会考虑以上几点,尤其是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也不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只要上述约定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竞业限制期限,并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即可。
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员工涉及的技术秘密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一般为2至5年;超过5年,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是2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家科委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都是3年。但由于现在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一般商业秘密经过两年基本上已丧失了秘密性,因此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在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那么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期超过2年的约定与明显违反 《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约定在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变成无效条款。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由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时 《劳动合同法》并未施行,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需按原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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