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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地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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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孤注掷温柔 浏览量:02023-02-14 0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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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成立一家公司或者企业要缴纳相应的税收,还有一些商业活动也是要缴纳税费的,每种类型缴纳的税费都是不一样的,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也是要交的,那么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地点?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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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地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地点

1、个人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

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税款入库地点是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实际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的顺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是个特例。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因此,居民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

如果转让方是境外个人呢?首先依据股权转让人所在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相关条款规定,明确中国税务机关拥有对该笔所得的征税权,如果我国有征税权,则该笔税款入库地点依然为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

2、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与个人的相比,前者是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而后者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两者明显不同。

3、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转让其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转让其在中国境外,但由该机构(场所)所持有的股权(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应当仅就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非居民企业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主要指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也有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股权转让受让方为个人,如果无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由非居民企业到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内容是我国对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纳税地点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依据股份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的类别不同纳税地点也有所差异,总的来说,纳税地点一般在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企业主要经营地等处,大家在纳税之前一定要确认清楚具体是在哪里报税。

二、股权转让后,现股东是否承担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是发生在股东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对股权这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受让人与公司并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在实缴制下,法律与公司章程仅对发起人股东课以出资义务,无论其持有股份是否已经让渡于他人或者股权嗣后又流通多次,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均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

因此《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受让人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方承担连带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现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为原则,承担出资责任为例外,判断标准即为是否明知股权出资存在瑕疵,实务中法院亦根据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不合理或出让人明确告知出资瑕疵等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明知的依据。

三、未实缴的股权是否可以被转让

探讨前述法律命题的前提是股东是否有权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答案显然是肯定的,由于认缴制下我国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需一次性缴纳出资,那么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并办理股权登记后即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财产收益权、决策权等,其中当然包括转让股权的权利。而《公司法》对于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仅对公司内部的股权内部任意转让以及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亦无但书条款。而公司法作为典型的商事法律规范,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在没有禁止性规定前提下,股东自然享有包括转让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此外,从鼓励交易、刺激经济发展的角度,允许股权转让也符合认缴制度出台的应有之义。否则若必须实缴才可以出让,也就失去了新《公司法》对资本制度修订的意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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