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多方揣测、权益无人保障、背叛不时发生……为何还有如此多的人甘做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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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易变"冤大头"?如何维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文/本报记者童雯霞实习生梁华旭
撬锁入办公室拿工商执照、登报宣布公章作废……林小姐苦心经营5年、投资50万元的公司就这样被没出一分钱的“好朋友”在一夜之间“拿”走了。做了5年“隐名股东”的林小姐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近年来,以他人名义出资的现象日渐增多,名义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隐名投资的隐患渐渐浮出水面……
“隐名股东”应否被承认?隐名投资制度要不要确立?在实际投资中,“隐名股东”该如何维权?
1
“铁饭碗”舍不得放找人当“傀儡”
十几年老友撬锁抢走公司
“没想到,不到半个月,我辛辛苦苦经营了5年的公司就被认识了十几年的好朋友抢走了!”昨天,林女士气愤不已地向记者讲述了两个月前的故事。
五人签订了内部协议,林小姐等四人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管理公司日常业务。由于经营有道,公司生意蒸蒸日上,在业内口碑颇佳。
今年5月份,正在外地出差的林小姐突然接到公司出纳员的电话,说办公室被撬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各种支票、账单、印章等全部不翼而飞。但让林小姐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撬锁人竟然是A。紧接着,A又在报纸上刊登了公司公章作废的消息。这时,林小姐才如梦初醒:“A用了这个方法,没出一分钱也没出一丝力,就把整个公司霸占了!”
2
各有小算盘乐得“隐名”
下岗大妈搞高科技当CEO?
另有身份不便“显名”
曾经是公务员的张先生在办理离职手续前曾让太太当过一段时间的“隐名股东”。“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当时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我想出来做点事情。但我在职期间不能做法人代表,所以跟好朋友合伙,由好朋友做‘显名股东’,我做隐名股东。”不久,公司走上正规,张先生离开机关自己当上了“显名股东”。
葛先生有着“双重身份”,他既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的中层管理者,也是另一间广告公司的老板。有时候,他也从公司那里拿一些“外包”的业务给自己的公司,因此法人代表是他中学校友。葛先生还打算继续“潜水”:“两间公司在业务上有重叠交叉的地方,我不方便出面做‘显名’股东。我在服务的公司发展得不错,资源可以与自己的公司共享,两份收入,还过了当老板的‘瘾’……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呢?”
想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小陈是广州某高校的一名大专生,即将从学校毕业,但有继续深造的打算。现在正在家里闭关苦读的他身份却是一间代理品牌内衣公司的“老板”。小陈告诉记者:“真正的‘老细’是我姐姐,我是挂个名字而已啦。”原来,其姐听说国家对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费后,利用优惠政策挂了弟弟的名字。陈小姐坦言:“我的本钱不多,合理利用政策真的能帮我很多。”
梁先生最近也有了让下岗在家的妈妈去“创业”的想法———开一间电脑公司。当朋友们对从未摸过电脑的梁阿姨是否能胜任“CEO”一职表示惊讶时,梁先生却充满信心:“国家对下岗职工创业优惠多多,老妈最多看看铺,具体打理还是我自己啊!”
怕麻烦不办正规手续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不少人因为嫌办手续麻烦。韩国客商朴先生想开间小餐馆,但根据我国现行《外国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成立企业必须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且需经过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程序很繁琐。朴先生经“好友”指点,找了一个中国籍公民黄某当法人代表开了餐馆。
3
“隐名股东”目前无法可依名不正言不顺
可能助长腐败和不正之风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的陈震律师认为,市民“隐名投资”的原因有三:一是隐名投资人鉴于自身的身份不宜公开,借用他人的身份证投资公司;二是隐名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借用他人的名义开设公司;三是因疏忽或其它原因而导致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时,少报或者错报股东而形成的“隐名投资”。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包含有“隐名投资人冒用法人、其它组织名义组成公司,应由直接责任人即隐名投资人承担责任”的表述。
“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
目前,在法律界,“隐名股东”能否被承认存在分歧。陈震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类型的案子,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判决结果经常是大相径庭。总体上说,如果有有效的股东协议,又实际参与了公司的运作与管理,“隐名股东”请求的确认股权的诉讼请求经常会被法院支持;如果只有协议而没有参加公司的实际管理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身份通常不会被法院承认,其投资会被认定为债权,由其他股东(显名股东)负责偿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认为:“隐名股东中不排除政府官员和公司管理者,他们利用种种便利投资充当隐名股东做生意时,有些地方会给他们开绿灯。”另外,他也指出:“有些人为了洗黑钱把钱投到朋友的生意场上去,这也会给社会带来隐患。”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认为,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法制不健全,难于对“隐名股东”这种经营方式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对“隐名股东”的认可有可能导致某些单位和个人(国家公务员)采取隐名股东的方式暗中投资并操纵经营,以权谋私,捞取权力和资金的双重报酬,助长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4
用感情维系金钱关系不可靠
实在要“隐名”就先签协议
“亲兄弟还明算账呢,”张先生谈到放弃令人羡慕的政府机关工作的原因时,他向记者坦言,“还是不放心啊。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易碎,靠感情来维系是不可靠的,就算两个朋友再好,如果有经济利益冲突的话,谁也不敢保证不会出现纠纷。”他认识的不少人就是因为在做隐名股东时,太相信友情,没有签相关协议,到头来吃了大亏。
记者采访时发现,不少“隐名股东”纷纷浮出水面,当上了“显名股东”。“心里不踏实。”投资虾场生意的李先生一语道破“隐名股东”的心声。
由于我国法律暂时缺失对“隐名股东”的规定,陈震律师提醒说:“私下里轻易签署隐名投资协议是有很大风险的。”他表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甚至是司法解释对“隐名投资”行为作出必要的规制,极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实际投资者经常要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尽量不要采用“隐名投资”的方式从事投资活动。对于已经采取“隐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最好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一、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
二、隐名投资人应该采取措施约束出名投资人严守双方约定的投资意向或项目:如要求显名投资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等。
三、如政策法律允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将隐名投资变更为出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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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目前,在企业界隐名投资现象相当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就会产生极大麻烦。
关于是否在法律中确立隐名股东制度,随着近年来相关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逐渐引起法学界人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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