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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和公告禁止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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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风不相识 浏览量:22023-02-14 05: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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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代表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问题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中鲜有讨论,甚至有学者认为:“关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区分诉讼原因和诉讼请求的不同性质,分别适用《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即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叠床架屋,另搞一套”对此提法,笔者有两点不同意见,首先是股东代表诉讼应该无涉《行政诉讼法》,这个被告确认问题将另文论述;其次,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有符合其诉讼特点的时效制度,这绝非叠床架屋。下面将论述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最长期限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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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时效和公告禁止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股东公告禁止

传闻是无法阻止的,但是程序意义上的“向公众所为”之“公告”则是可以阻止的。此种阻止实现的方式有两方面:第一,通过在《公司法》罚则章节规定违反诉讼公告禁止规定应当缴纳的罚金;第二,在审理过程中,明显恶意的诉讼公告(从时间、内容、传播范围等方向考量)可以构成一种判断原告起诉正当性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以上3点程序问题事关实体上能否实现公司小股东救济和公司受损利益回复,不容忽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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