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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研究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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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颗少女心耶 浏览量:42023-02-14 05: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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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制度下,公司作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统一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人格,当公司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依据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只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人,有可能成为该类诉讼的适格被告。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十分合理,因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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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研究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如果从实体看,公司对案件肯定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这本身就是公司的请求权,只是根据制度的设计由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代为行使而已。且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是自己申请参加本诉,他人或法院并不能直接列其为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以选择参加本诉,也可以另行起诉;而股东代表诉讼一旦判决定案,公司也要受判决的约束,不能再提起诉讼。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公司又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此,从公司对诉讼的态度和其对胜诉结果承担的角度看,应当赋予公司次于原告、被告当事人地位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故把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原告一方参加诉讼较为妥当。结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一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完善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也顺应这一潮流,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以法律形式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但由于规定的相对原则,从司法实务上来看,还是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相关法律的国际接轨,在我国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无疑变得的更为紧迫,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立法的基本点。当然,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理论和实务界的双重努力,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成文法上逐步完善、在操作性上不断加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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