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规定表现在第三十六条中,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包括了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中又转出或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转出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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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公司法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的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股东抽逃出资在财务上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银行存款”记录,而贷方以“其它应收款”记载出资的“移转”。这种抽逃出资的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记载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司在“资产”项下始终以“其它应收款”方式长期挂账,以达到资产账面上的平衡,而事实上股东并未与公司发生实际的、正常的业务往来。
抽逃出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刑法中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个罪名,股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资产负债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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