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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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转让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三人,分别为赵某持股90万元,孙某持股5万元,钱某持股5万元。赵某和钱某系夫妻,2003年赵某向公司 提出书面申请,辞去执行董事职务,将其在公司的股份90万元转让给其妻钱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并通过了他的申请,同时赵某与钱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 钱某负责给赵某实物和现金折合人民币45万元的补偿。协议签订后钱某付给赵某45万元。因赵某的行为致使公司资不抵债,公安机关对赵某刑事拘留,但对赵某 定性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钱某的协议行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是家庭财产,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赵某、钱某约定分割的是赵某在公司的股份,是赵某的财产,属于夫妻分割财产 的对象。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首先,本案协议标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家庭财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 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次,从主观上讲,赵某要将出资的一半45万元归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再次,从客观方面,赵某利用自己是公司的董事,占有了45万元的公司财产。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刑法》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 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抽逃出资罪。从主体上,赵某是公司的董事,从主观上,赵某要回自己的股份,有抽逃出资的故意,从客观方 面,赵某将45万元股份抽逃,造成了公司资不抵债的后果。
第四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抽逃出资罪,应两罪并罚。
第五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抽逃出资罪,但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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