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目前尚缺乏一部完备的法律对此加以规范。文章结合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方式分类、程序、产权转让价格、协议内容及外商介入兼并市场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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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法律问题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目前我国企业兼并的立法概况
同我国企业兼并实践相比,兼并立法相对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调整企业兼并的法律,对其规范的主要是行政规章和政策。一是全国性规章,1989年 1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四家联合颁布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89年8月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二是地方性的规章,如1988年10月保定市发布《发展企业兼并试行办法》,1988年4月武汉市发布《关于推行企业兼并实现产权合理转让的试行意见》及《企业兼并市场实施方案》,1990年7月福建省颁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兼并的意见》,1989年河南省颁布《关于企业兼并的意见》,湖南省体改委1993年颁布了《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
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兼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这些兼并规范,大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制定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适应;(2)法律规范不统一,有些地方相互矛盾、相互冲突;(3)这些法规内容较粗,可操作性较差。
二、我国兼并实践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我国的企业兼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80年代首先出现于河北省保定市和湖北省武汉市,由此开始便迅速扩展,在短短的几年内,全国已形成了一股企业兼并的浪潮。据统计在80年代,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和13个计划单列市共有6226户企业兼并了6966户企业,共转移存量资产82.25亿元,减少亏损企业4095户。1989年全国先后有12个企业产权交易市场挂牌营业,到1993年全国已有一万多家企业被兼并。目前的企业兼并,不仅在大中城市发展快,一些县办和乡镇企业也开始实行。同时出现了一些跨国兼并的现象。目前在企业兼并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企业兼并的行为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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