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12日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稿,更加稳妥地解决公司法适用中的实际问题,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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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法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解决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适用公司法的部分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及司法实践需求,针对公司治理及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特别欢迎各高校法律院系及各法学科研院所组织讨论并集体提出意见。具体的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请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据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
(原标题:最高法就公司法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