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修订后,新《公司法》在很多制度上的规定做了较大调整,体现了新的突破和创新。确实对以往司法实践和理论中的疑难问题,给予解决的答案。但是,现实生活中仍有许多围绕着公司法律关系,出现的新问题。比如,出资瑕疵,由此而产生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纠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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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瑕疵股权转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东没有按公司设立时签订的协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而形成的股权,叫做瑕疵股权。
瑕疵股权表现主要是未按协议、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条规定扩大了出资范围,瑕疵的出资形式也会表现的多样化。
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缴纳资金。但已经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确认为股东,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比较突出。
2、未足额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足应出资额。实践中存在首次出资额不足20或没有缴纳剩余应缴资金,形成了股东未完全出资。
3、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价格。
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然已办理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是未交付实物。
5、按协议、章程约定应用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并与实际约定有差异。
6、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虽然在理论界有人认为抽逃出资与出资瑕疵性质不同。但笔者认为,它属于瑕疵股权的一种形式。
1、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72条对股权转让进行了规定。股权转让基本质是权利的买卖。股权全部转让意谓着股权身份丧失,而原为非股东的受让人,将成为股东;股权的部分转让,意谓着股东出资额的变动,使公司内部力量对比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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