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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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诉宜昌市猇亭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宜昌市猇亭区 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岭路22 号。
负责人耿刚,该行行长。
被告(原审被告)宜昌市猇亭区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郭治华,该局局长。
被告(上诉人)宜昌市猇亭区财政局,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高亚华,该局局长。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 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规定,其适用只需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主债权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二是当 事人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该通知的内容中并未界定仅针对有效的保证合同适用,在未 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是有效保证合同还是无效保证合同均应当适用。第一种观点认 为该通知仅适用于有效合同,属于对通知的限制解释、学理解释,这种解释是没有法律 根据的。本案中猇亭支行的主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内,且猇亭财政局对此债务的担保期 间约定不明确,猇亭财政局作为担保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适用条件,故猇亭财政局在本案中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及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