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能按约收到全部婚纱照的数码底片,刘先生与吴小姐将摄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婚纱照拍摄价款4999元、定金(dingjin)1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摄影公司应返还刘先生、吴小姐拍摄价款2000元、定金(dingjin)500元,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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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底片遭毁,新人索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去年11月,刘先生和吴小姐与本市某摄影公司签订了婚纱摄影合同,约定由摄影公司为他们拍摄照片150张,电脑修饰照片30张,全部数码底片刻盘赠送并交付相应相册。双方商定,合同价款为4999元,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500元,余款在拍摄前付清。
之后,双方各自按约履行义务。
今年1月下旬,摄影公司向刘先生和吴小姐交付了婚纱照相册及数码底片光盘。然而刘先生发现,摄影公司仅提供了67张数码底片,还不及实际拍摄数量的四分之一。经多次交涉,摄影公司坦陈,其余底片已遭毁损,无法交付。得知真相的刘先生和吴小姐感到无法接受,在委托律师与摄影公司协商未果后,于今年6月向法院起诉。
刘先生和吴小姐认为,婚纱照底片对他们的意义巨大,交付全部底片是摄影公司履行合同最重要的义务。由于被告的违约,不仅使他们拍摄婚纱照的意义和价值极度降低,对他们的精神也造成了重大打击。因此,要求摄影公司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摄影公司向法庭辩称,事发后曾积极与原告协商,提出重拍或制作大相框等解决方案,均遭到拒绝。经法庭调查,1500元定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20%,超过部分应为无效,并且该定金的性质为定约定金,在本案中不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民一庭审判员李志江认为,首先,一般消费者拍摄婚纱照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摄影公司利用专业技术制作的照片本身。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的仅为部分底片,且提出重拍等补救措施而为原告拒绝,因此,被告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尚不构成根本违约,应酌情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本案中的定金在签约时即已交付,因此其性质是保证合同履行的"履约定金",而不是担保合同订立的"定约定金"。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本案中的定金应为999.8元。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定金责任。
最后,本案存在责任竞合问题,即原告既可以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能择一行使,不能一并主张。原告选择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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