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合同解除的时候,是需要了解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于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规定去进行判断的,那么合同法法定解除权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合同法法定解除权规定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合同法法定解除权规定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ed03475ebe51c6b7e74eb175dcaa7b0
合同法法定解除权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限制十分严格,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2、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9、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一是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二是单方面通知对方解除,但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还要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可见,解除权行使的方式主要可分为通知与进行批准,登记。
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45条)
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164-167条)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9、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0、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第203条)
租赁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条)
13、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
承搅合同(第254、259、268条)
20、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
委托合同(第410条)
三、其他
1、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有违法行为的;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条是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零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四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八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