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当我们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去考虑一下合同里的内容是否存在真实性等等,会不会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哪些属于无效合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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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无效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即合同无效的行为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有损于自身权益的合同无效;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背社会秩序、公序良俗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4、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二)除了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外,在有主合同的从合同的情况中,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经被代理人否认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六)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八)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十)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另外,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