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若是员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企业将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本文通过案例向大家分析说明竞业限制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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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背景】
武某于2008年10月20日在某支付公司从事客户代表工作。
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约定公司按照武某离职前工资的30%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内,支付公司可通过停止支付补偿金的方式豁免武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否则,武某若违约将赔偿公司15万元。
同年12月5日,公司向武某银行卡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发现其卡已经注销。
武某认为支付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其支付补偿金,已经豁免其竞业限制。
武某在11月进入某关联公司就职。支付公司认为武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15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5日为上月工资支付日,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应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故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支付2012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符合常理,且被告公司未发放成功原因系原告自行注销银行卡。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已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要求武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快车分析】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对于案件中的某公司来说,当公司发现武某工资卡已经注销的时候并没有产生占便宜的心态,认为可以不支付员工违约金了,而是积极的对武某的行为进行调查,才能查出其已经到了竞业企业中工作,并且某公司很快的对武某的违约形式进行了诉讼追究。
3、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某公司之所以在此次劳动争议案件中获胜,是有很多先决条件的:首先,公司和武某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及标准;其次,双方明确约定了武某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最后,当企业发现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的维护了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