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由于我们对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数量等产生错误理解二导致重大误解时,我们可以行使其撤销权,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办理的程序,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如何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以及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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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重大误解撤销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何谓“重大误解”?《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必须是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误解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误解,并非合同法上的误解,当事人因第三人的错误而发生利益上的重大失衡,可按显失公平处理。
3、须表意人无主观上的故意。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和对履约能力有特殊要求的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赝品当作真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或报酬的误解。此外,当事人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并未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定性问题上容易混淆。根据民通的意见的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表示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和欺诈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问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误解一方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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