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旅行社接待游客到张家界旅游,他们通过发传真的形式委托一家票务公司办理订票等相关事宜。但在发团前9天时,票务公司通知旅行社买不到火车票。结果旅行社不得不减少了游客人数,并造成相应的损失。为此旅行社和票务公司打起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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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采用传真这种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未履行义务的票务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去年6月23日,某旅行社与一所学校订立了赴张家界7日游的《旅游组团合同》,合同总费用是23.5万余元,游客是142人,7月14日出发,去程乘火车硬卧。合同约定,如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立即通知学校方,并按照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在旅游日第5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订立合同的次日,旅行社向某票务中心发出传真,要求订购142张从北京西至张家界的火车票。票务中心在传真上盖章予以确认。
票务中心认为,他们在传真件上盖章的意思表示同意代为购票,但不能保证一定实现,原告方购票量较大,且全部为卧铺,他们积极履行,但还是未能实现,在离旅游日尚有9天时及时通知了原告,所以,后期是因原告自己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与他们无关。被告还认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原告委托他们购买火车票,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如果违约,应是原告违约在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电话传真方式委托被告订购142张火车票,经被告盖章确认后即予成立,委托合同合法有效,符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作为票务专业部门在较长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在接到被告不能购票的电话通知后,也应及时采取其他补救形式,对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2.3万余元以及原告应得的利益款99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曹xx提醒,在类似黄金周这样的假日里,旅行社委托票务中心定购车票、机票的情况也必然增多,旅行社和受托订票的机构,在订立委托购票合同时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可依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责任编辑】陈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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