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形态有两种,即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所谓的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它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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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异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换言之,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未届时,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中将不履行合同。由于履行期尚未到来,当事人还不必要继续履行其义务,此时一方的违约只是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它只是一种违约的现实危险,它可能发展为实际违约,也可能由于违约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而消失。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预期违约行为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当然,尽管履行期限尚未到来,由于合同已经生效,任何一方从事预期违约行为也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因而也构成违约。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履行期限已届至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客观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的义务,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第二,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二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三是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其构成要件是:一是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二是另一方具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三是一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由于这两种形态都是发生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因此可以看作是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一种特殊的违约形态。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所谓的拒绝履行,是指在合同期限到来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提及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拒绝履行的行为。所谓的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履行迟延在广义上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狭义上仅指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迟延履行采纳了广义的概念,因此凡是违反履行期限的履行都可以称为迟延履行。所谓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所谓的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因此,这两种违约形态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 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以后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在履行期到来前提出请求其承担此种责任对其更为有利,可以等待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此外,非违约方相信毁约方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毁约的表示,从而消除毁约的状态,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后提出请求。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所谓的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这一规定采用了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就是要通过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从而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能够得到严格履行情况下的状态。这里的实际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行为而造成相对方现实意义上的损失,且是显而易见的损失。所谓的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如一方急待原材料投入生产,因对方到期不交付产品使其不能按时投入生产从而获得利润。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必须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因此,尽管它没有为当事人实际享有,但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当事人就会获得。由于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当事人是可以获得可得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得利益的损失与实际损失没有实质差别,它们都是因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有三种例外:一是可得利益损失指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因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二是在标的物不断波动的情况下,可得利益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受害人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所应取得的各种利益;三是受害人有权就他依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但是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而就预期违约来说,因其是在履行期限未到来时发生的违约行为,非违约方事先得知对方违约,他有义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防止损失扩大。因此,预期违约一般造成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即因合同不能得到履行所蒙受的不利,如因信赖对方履行而支付一定的准备履行的费用,但不包括因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等。
[1]刘凯湘,《合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
[2]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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