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浙江省工商局梳理并首次曝光了银行合同格式条款普遍存在的六大“陷阱”,10家银行8大类合同接受全面审查发现银行合同格式条款存在“六大陷阱”。浙江省工商局进行规范整治,专项整治助力银行消费纠纷同比下降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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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首次曝光银行合同陷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昨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全省银行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整治工作情况通报会”。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审查结果显示,80份银行业合同的格式条款绝大多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银行业基于控制风险和防止不良贷款,在部分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不合法、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共计564条,涉及问题795个。”
今年9月份,省工商局收集了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杭州银行、温州银行、绍兴银行、嘉兴银行、金华银行、台州银行、泰隆商业银行、民泰商业银行、稠州银行等10家银行的个人借款合同、消费类(抵押、质押、最高额抵押等)保证合同、信用卡(申请、领用)合同等8大类消费类合同,共计80份,委托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审查,集中从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文字用语的恰当性三方面对合同提出评析意见和修改建议。
省工商局负责人说,审查后发现了银行业格式条款中存在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最主要的就在于“不平等”。在现阶段,银行业的地位是比较特殊的,在经营中具有一般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优势。正是这种特殊的地位与优势,使得企业和消费者在与之打交道、签合同时,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面对银行单方面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只能选择“是”,或者“不是”,并没有平等协商的余地。正是这种合同签订双方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造成了许多“霸王条款”的出现。
当银行工作人员将一份格式合同放在消费者面前时,消费者多会习惯性地在指定位置签字,很少关注密密麻麻的合同内容。通常只有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后悔莫及。比照一下合同格式条款“六大陷阱”,你今后在银行签合同时,最好留一个心眼。
陷阱一:银行单方面扩大自身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银行可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情况,每年对利率档次作一次调整。
评析:《贷款通则》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因此,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利率就是执行的利率,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利率进行调整,为银行任意提高利率标准留有余地,违反《贷款通则》的规定,给借款人带来了不确定性,相应地涉嫌损害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陷阱二:银行免除自身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设备、通讯、网络等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纳入银行的免责事由。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
陷阱三:银行加重消费者责任。
某合同条款规定: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等从合同依然有效。
评析:这一条款,银行涉嫌设定独立担保条款,加重担保人责任。
陷阱四:银行排除消费者权利。
某合同条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评析:根据担保法原理,设定抵押出让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不发生移转,抵押人可以使用抵押物。出租、再次设定抵押等属于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本条是贷款人采用格式条款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正常使用。
陷阱五:某些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分立、股份制改造、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债权实现的行为的,需事先征得银行同意,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银行即可采取终止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其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和资产保全措施。
评析: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债务人合并、减资需要通知债权人,并且债务人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分立则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上述条款涉嫌违反公司法。
陷阱六: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涉嫌误导消费者。
部分合同格式条款在对特殊概念、相关期限、某些计算标准等事项进行约定时,不够明确。例如,对“复利”、“敞口”、“存续期”、“限额处理”都没有明确定义。
截至目前,大部分银行对主要问题条款已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省工商局经济合同处陈副处长告诉记者,合同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银行如果拒不执行,要立案查处,并予以曝光。
据省工商提供的数据,目前,有关银行的消费纠纷明显下降。以杭州为例,随着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9月-11月,共受理投诉15件,同比下降64%。
据省工商局介绍,工商部门已跟相关银行签订一致意见,部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计划本月底修改完毕并备案。
[1]《贷款通则》